近期备受争议的《监狱来的妈妈》,一部打着"教育改造纪录片"旗号拍摄的商业电影,在背后问题被曝光后仓促撤档,引发全网关注。而主演赵箫泓到出品人汪涵,都因为此片陷入舆论漩涡。
该片的主演赵箫泓,原名赵晓红,2009年因与丈夫发生争执,持水果刀刺向对方致其死亡,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、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这起案件本应在司法程序中完结,却因一部电影的运作重新被推上风口浪尖。
据编剧秦晓宇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,赵箫泓在监狱服刑期间就参与了影片拍摄。这个信息让整部影片的合法性蒙上了阴影。细看这波操作,制作方想出了一个"妙招"——2018年6月项目开始筹备时,以"拍摄监狱教育改造纪录片"的名义向司法部申请审批,这套说辞顺利获得了批准。然而,秦晓宇本人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坦言:"开机后用了两种方式,一种纪录片方式,一种按剧本分镜调度,完全是故事片的工作方法。"他甚至直接表示,成片主要是故事片方式拍摄的素材,"仍然是一部故事片,不是纪录片"。
这意味着什么?制作方从一开始就知道作品是商业故事片,却用纪录片的包装去申请审批。两种审批路径背后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监管标准,偷换概念的意图,不难判断。比"换皮"操作更离谱的,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节奏。影片2019年开机,直到2021年才在国家电影局完成备案,这意味着在没有取得合法拍摄资质的情况下就已开机运作。根据《电影产业促进法》,"先拍后备案"本身就是违规行为,法律为此设置了明确罚则——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至10倍罚款。
注意几个关键细节。赵箫泓虽然2020年6月刑满释放,但根据判决,她还需接受为期5年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,直至2023年6月才执行完毕。在此期间参与商业电影宣发活动,同样涉嫌违反法律规定。换句话说,从拍摄到宣发,影片几乎每个环节都踩在了法律红线上。
说到这里,必须正视一个核心问题:服刑人员究竟能不能参与商业影视拍摄?1988年司法部与广电部联合发布的禁令至今有效——正在服刑的罪犯禁止参与营业性演出,不得担任影视演员。《监狱法》也明确,监狱所有活动必须服务于教育改造目的,不得用于商业盈利。赵箫泓服刑期间担任商业电影主演并参与盈利性发行,以"纪录片"名义申请审批、实际拍摄商业故事片,本质上是以欺骗手段获取行政许可。
事件持续发酵的过程中,公众注意到了出品方名单中的几个名字——沈芬、汪涵、罗平平、吴飞跃。其中汪涵的处境最为尴尬。这位知名主持人与导演秦晓宇及大象伙伴影业存在长期合作关系,此前已在多部作品中担任出品人或总策划。有媒体梳理出三方分工:"秦晓宇负责创作、大象负责运作、汪涵负责背书"。
在出品人的身份被扒之后,汪涵本人始终保持沉默,也没有道歉,但是网上却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热搜词条——汪涵在大学时就有红的前兆。如此突兀的吹捧热搜,很难不让人猜测背后的动机。
不少网友都在质疑是公共团队为了洗白汪涵,故意放出来的烟雾弹。然而,汪涵太过低估网友们的判断力了,如此拙劣的洗白方式,估计效果非常有限,倒不如坦诚道歉来得有效。
最新消息显示,国家电影局和上海市电影局均已表态"关注到相关情况,正在处理"。目前,赵箫泓全平台账号被禁、内容清空,电影已撤档,姚晨工作室发声明撇清关系。
整部"变形记"的核心问题很简单:无论动机如何包装,法律底线始终是不可逾越的红线。纪录片还是故事片、服刑还是刑满、配合改造还是商业合作——这些概念不能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。当一部电影选择用欺骗开路,当背书的名人选择用沉默回应,受损的不仅是这一部作品,更是整个行业赖以运转的信任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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